介绍卖淫罪如何入罪?结合两起最高院指导案例展开分析
引言
卖淫?嫖娼类违法活动不断借助线上社交软件、休闲会所、私人公寓等隐蔽方式开展,居间牵线的介绍卖淫行为,是整个灰色链条里重要的中间环节。现实中不少行为人认为只是简单搭桥,没有大额抽成就不会构成刑事犯罪,容易忽视治安违法上升为刑事犯罪的法律红线。结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及法释〔2017〕13号司法解释,立案条件不只有获利数额,卖淫人员数量、是否介绍特殊人员卖淫、有无行政处罚前科等均是入罪要素。司法实践的另一难点在于区分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三罪量刑差距极大。下文先梳理立案追诉标准,再通过两起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官方案例,分别解读入罪条件与罪名定性问题。
一、介绍卖淫罪立案(入罪)标准
依据两高办理涉卖淫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八条,满足下列任一情形即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是否以牟利为目的不影响定罪:
1. 引诱他人卖淫;
2. 介绍二人及以上人员卖淫;
3. 介绍未成年人、孕妇、精神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人员卖淫;
4. 一年内因介绍卖淫被行政处罚,再次实施介绍卖淫;
5. 非法获利累计10000元以上。
量刑:基础档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达到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一:第9**号聂姣莲介绍卖淫案(原聂某莲案,侧重入罪边界)
基本案情
被告人聂姣莲经营一家小旅馆,长期在住宿客人与卖淫人员之间牵线,先后介绍两名女性多次卖淫,从中抽取提成,累计获利8000余元。一审法院认定其多次介绍卖淫,属于情节严重,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上诉后二审结合司法精神重新审查量刑。
裁判分析
1. 入罪层面:介绍二人卖淫即满足刑事立案条件,不能仅以获利是否满一万元作为唯一入罪门槛;
2. 量刑层面:旧的司法解答曾经把多次卖淫交易认定为情节严重,但2017年新司法解释废止该规则,情节严重以介绍十人以上卖淫、获利五万元以上为量化标准,因此本案不适用升格量刑,二审予以调整;
3. 定性要点:行为人只是居间撮合抽成,没有管控卖淫人员,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仅成立介绍卖淫罪。
案例二:第13**号袁七虎容留、介绍卖淫案(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侧重司法解释时间效力、情节严重的认定)
基本案情
2017年司法解释出台前,被告人袁七虎在自家经营的门店内,容留并介绍三名女性卖淫,多次促成交易,一审法院依据已经废止的旧解答,认定属于“情节严重”,判处五年有期徒刑。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2017年7月两高正式出台涉卖淫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裁判分析
1. 司法解释的溯及适用:对于尚未审结的案件,应当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旧规定中将介绍多人卖淫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标准不再适用;
2. 罪名区分:袁七虎只是提供场所、牵线介绍,没有对卖淫人员进行上下班、收入、人员方面的统一管理控制,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3. 量刑评析:袁七虎介绍3人卖淫,尚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十人以上卖淫、获利五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标准,二审改判,在五年以下区间量刑;同时明确,单纯的交易次数不再作为升格量刑的依据,仅可作为酌定从重情节。
律师综合分析
对比两起最高院案例,可以提炼两点实务规则:第一,立案上采用多元评价模式,人数条件独立于获利条件,介绍两人即可入刑;第二,区分此罪与组织卖淫罪的核心,在于有没有管理、控制卖淫人员;有无人员管控,是两罪最本质界限。同时,2017年司法解释实施之后,废除了以交易次数认定情节严重的裁判旧口径,统一采用人数、获利两项量化标准,有效避免各地裁判尺度不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