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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再审裁判解读: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无书面约定时推定借贷而非当然赠与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最高院再审裁判解读: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无书面约定时推定借贷而非当然赠与

 

在婚姻家庭财产纠纷领域,子女婚后购房、父母出资资助是极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因家庭成员之间碍于亲情情面,绝大多数出资行为均无借条、无书面赠与协议、无明确口头约定。在夫妻关系和睦时,该类出资一般不会产生争议,但一旦夫妻感情破裂、进入离婚财产分割阶段,父母大额购房出资的性质认定,便会成为家事纠纷中的核心争议难点。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曾长期存在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部分裁判机械采信“亲情赠与”的民间习惯,直接将父母婚后出资认定为无偿赠与,严重损害出资父母的财产权益。

 

针对该类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53**号王洪超、段莹、李玲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中,确立了统一、明确、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裁判规则,彻底厘清了父母婚后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法律定性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最高院再审观点明确:父母为婚后子女购房提供转账出资,在双方无任何书面赠与约定、无明确赠与意思表示佐证的前提下,绝不直接推定为无偿赠与。父母一方只要提交银行转账凭证、购房支付流水、款项用途记录等基础证据,即可初步完成借贷关系的举证义务,依法推定该笔购房出资属于父母对子女夫妻的临时性出借资金,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

 

同时,本案明确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若子女及其配偶主张案涉出资属于父母无偿赠与,而非借款,必须由子女夫妻双方承担完整的举证责任。子女一方需提供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书面协议、家庭合意凭证等有效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时具有明确、自愿、无偿的赠与意思表示。若子女及配偶举证不能、证据不足,无法佐证赠与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信父母的主张,认定案涉款项为借款,由子女夫妻承担全额还款义务。

 

除此之外,最高院进一步细化了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若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夫妻双方名下,房屋依法属于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用于购置夫妻共同房产的父母出资借款,应当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无论夫妻双方内部如何约定,均需对该笔款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不因夫妻离婚而免除任意一方的还款义务。

 

该最高院再审判例彻底纠正了家事审判中“父母出资即赠与”的惯性裁判思维,确立了无明确赠与证据则推定为借贷的核心裁判逻辑,既保护了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也统一了全国法院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纠纷的裁判尺度,对婚姻家事财产纠纷处理具备极强的实务指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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