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涉案企业,通过设定合规整改要求并监督落实,在其有效建立并实施合规计划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提出从宽量刑建议的制度。该制度的实质是“附条件的从宽不起诉”,旨在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体系,实现司法办案与保护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机结合。
一、制度内涵与适用条件
企业合规不起诉主要适用于涉嫌轻微犯罪的单位犯罪案件,或者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适用条件一般包括:
1.认罪认罚:涉案企业、人员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
2.积极补救:主动采取退赃退赔、补缴税款、修复环境、赔偿损失等措施,挽回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
3.合规意愿与能力:涉案企业具有建立或完善合规管理体系的主观意愿,能够提出切实可行的专项合规整改计划或全面合规体系建设方案。
4.接受监督考察:同意接受检察机关在确定考验期内对其合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考察和评估。
二、制度的主要模式
根据合规程序启动节点和检察机关介入程度的不同,实践中主要形成两种模式:
1.检察建议模式(不起诉后建议合规模式)
检察机关在依法对涉案企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书》等方式,建议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建立或完善合规管理体系。
特点:属于事后的、建议性的合规引导。其优点在于程序相对简化,但局限性在于建议缺乏强制约束力,企业整改的落实情况、实际效果难以得到持续、有效的监督和评估,合规建设的刚性不足。
2.附条件不起诉模式(不起诉督促合规模式)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设定考验期(通常为六个月至三年),责令其提出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并在考验期内接受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的监督考察。考验期满,经评估认定合规整改有效的,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整改无效或违反相关规定的,则恢复提起公诉。
特点:属于事中的、带有司法强制性的合规监管。该模式将合规整改作为不起诉的决定性前提,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确保整改的实质性,是目前推动企业建立有效合规体系、实现源头治理的主导和优选模式。
三、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依据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探索与实践,有着多层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作为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相对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此为合规不起诉制度探索的基础法律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合规整改常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
第二百八十二条(附条件不起诉):本条虽专门针对未成年人,但其立法理念和“考察帮教”程序,为针对企业的“附条件不起诉”模式提供了重要的程序法理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年修订)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行使的职权包括“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及不起诉的职权”。赋予了检察机关在起诉裁量权范围内的制度创新空间。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系列部署与文件
自2020年起,最高检先后启动两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并联合相关部门发布指导性文件,是制度探索的直接政策推动力。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 及实施细则、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确立了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进行监督、评估的核心运行机制。
《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2022年) 进一步规范了合规整改的基本标准、评估重点和审查方法。
相关刑事政策与行政法规
“六稳”“六保”等中央宏观政策,强调保护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为司法实践中审慎处理涉企案件提供了政策导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与合规整改的矫治理念相通。
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推动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等行政监管要求,与企业刑事合规形成了“行政合规”与“刑事合规”的激励衔接。
四、制度价值与意义
1.司法价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将惩罚与矫治相结合,实现更好的犯罪预防效果。
2.经济与社会价值:避免“办理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失业一批员工”,保护企业正常经营和员工就业,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3.治理价值:推动企业从根源上建立守法经营的内部防控机制,提升依法治理能力,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总结而言,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一项重要的改革创新。它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通过“附条件不起诉”与“第三方监督评估”等核心机制,激励和督促涉案企业进行实质性合规整改,实现了司法个案处理与企业长效治理、经济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随着相关立法研究和实践经验的积累,该制度有望在未来得到进一步的法律确认和程序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