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同居期间财产纠纷的司法裁判规则研究
——基于两则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的分析
一、案例一:共同购房出资在婚约失败后的增值收益分割案
(一)基本案情与诉讼经过
王某与姚某曾为恋爱关系,并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北京一处房产。因王某不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双方协商将房屋登记于姚某一人名下。后双方感情破裂,结婚目的未能实现。王某先诉请确认房屋共有权,因资格问题被驳回,但法院认定其为共同出资人。随后,王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姚某按出资比例(约67%)返还购房款及对应的房屋巨额增值收益。
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姚某返还506.93万元。最高人民法院经提审后,对案件定性及裁判方案作出了根本性改变。
(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与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并确立了如下重要裁判规则:
1.否定“投资比例法”:双方基于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目的购房,其财产安排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和伦理色彩,不同于商业投资。因此,不能简单地按照出资比例来分割房屋的自然增值部分。
2.确立“综合裁量法”:在婚约目的无法实现时,对于出资及增值的处理,应综合考虑购房款支付情况、房屋增值、登记与使用状况、以及限购政策对当事人(尤其是不具资格一方)的实际影响等多种因素,由法院酌定公平的返还数额。
3.裁判结果:基于上述考量,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支持按比例分割增值的请求,而是综合全案情况,最终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姚某向王某返还350万元。
(三)案例意义
本案的划时代意义在于,它明确划清了以结婚为目的的财产共同行为与普通民事合伙投资的界限。它提示司法实践,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不能仅作冰冷的数学计算,而应深入探究行为背后的感情基础与生活目的,进行更具温情和整体性的利益衡平,以实现实质公正。
二、案例二:恋爱期间大额财物赠与的返还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甲男与乙女于恋爱期间商议结婚。为表达诚意并筹备婚后生活,甲男在乙女的要求下,陆续通过银行转账向乙女给付巨额款项,累计达数百万元。乙女将部分款项用于购买婚房(登记于个人名下),部分用于购买车辆及高档消费。后双方因矛盾分手,未能登记结婚。甲男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女返还全部款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与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清晰界定了此类给付的法律性质:
1.定性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区别于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性赠与,一方为缔结婚姻而给予另一方的大额财物,其真实意图是建立在双方未来共同生活的基础之上。因此,该赠与行为附有“双方结婚”这一隐含条件。
2.条件不成就的法律后果:当婚姻未能缔结时,所附条件自然不成就,赠与合同的目的落空。接受财物的一方继续占有财物缺乏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原则上应当予以返还。
3.综合酌情调整:在判决返还时,法院可综合考虑双方恋爱时间、财物具体用途、婚姻未成的过错等因素,对返还的具体数额进行酌情调整,而非绝对地“一刀切”全部返还。
4.裁判结果: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了款项用途、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等因素,最终判决乙女向甲男返还300万元。
(三)案例意义
本案为处理彩礼、婚前大额转账等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标准。它将民间习俗中的“彩礼”或“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纳入法律规范的框架,明确了其“附条件赠与”的法律属性,从而在婚姻目的落空时,为给付方提供了明确的请求权基础,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引导建立健康的婚恋价值观。
三、综合比较
两案均处理婚约失败后的财产返还问题,但侧重点不同:案例二(赠与案)解决了“给出去的钱能否要回”的原则问题,确立了附条件赠与的基本规则;而案例一(购房案) 则在此基础上,解决了更复杂的“共同投入产生的增值如何公平分割”的难题,强调对此类特殊财产关系不能机械适用投资规则。二者由浅入深,共同构建了处理婚恋财产纠纷的完整裁判逻辑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