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的法定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或执行活动并非总是无可指摘。当这些司法行为存在法定错误情形,并对司法公正或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检察机关依法发出的检察建议,便构成了一道重要的监督与纠错程序。
一、 启动检察建议的法定监督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等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发现存在以下情形时,应当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启动再审或纠正错误:
1. 事实认定存在根本性错误
核心证据失实: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变造的,或经过司法鉴定等查证手段被证实为不真实的。
发现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支持: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即证据链条无法有效支撑所认定的事实。
2. 法律适用出现重大偏差
定性错误导致适用法律不当: 对案件基本法律关系(如借贷、买卖、投资等)的定性发生根本性错误,进而错误地援引了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解释违背立法原意: 对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明显偏离了其立法宗旨和核心要义,导致裁判结果显失公正。
3. 诉讼程序存在严重违法
审判组织构成不合法: 例如,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
剥夺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违反法定程序并影响公正审判: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上诉权等基本权利,且该违法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4. 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或不当情形
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例如,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违法处分被执行人或案外人财产;执行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等。
执行依据可能存在错误: 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本身存在错误,需要审查。
二、 典型案例与分析:沈某农机买卖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
(一)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持一份落款有被告沈某签名的《欠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沈某支付农机货款15万元。诉讼过程中,沈某辩称该《欠条》系伪造,自己从未出具,并申请进行笔迹鉴定。一审法院未予准许沈某的鉴定申请,主要依据该《欠条》判决沈某向李某支付货款。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未对《欠条》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情况下,维持了原判。判决生效后,沈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二) 检察监督过程与结果
1. 调查核实: 受理沈某的监督申请后,人民检察院依法启动了调查核实程序。检察机关调取了沈某在不同时期的多个亲笔签名样本,并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欠条》上的“沈某”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2. 鉴定结论: 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指出,涉案《欠条》上的签名与提供的沈某样本笔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3. 发出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欠条》,经鉴定系伪造。原一、二审法院在沈某明确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的情况下,未对关键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慎审查,导致判决所依据的基本事实错误。据此,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4. 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经审查裁定再审该案。再审中,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认定《欠条》为伪造证据,并据此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将李某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 案例分析
监督要旨: 本案清晰地展示了检察机关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这一法定情形的监督。当诉讼当事人伪造核心证据,而审判机关因审查疏漏未能识别,导致错误裁判时,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调查核实权,借助专业鉴定手段固定新证据,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还原事实真相的有效路径。
程序价值: 检察建议在此类案件中起到了“启动器”和“校准器”的作用。它不仅为权益受损的当事人提供了司法救济的额外渠道,也维护了司法裁判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对企图通过虚假诉讼牟利的不法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
法律依据: 本案检察建议的发出及后续再审,严格遵循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因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应当再审的规定,体现了检察监督的法定性与规范性。
综上所述,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在纠正错误司法裁判、规范审判与执行活动、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