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人情往来与权钱交易的法律边界辨析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准确区分正常人情往来与以权谋私的受贿行为,往往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核心争议焦点。两者在外部表征上均涉及财物转移,但法律定性截然不同,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认定。下文将从法律要件出发,系统解析二者的本质差异。
一、 关系基础的本质差异
正常人情往来建立在纯粹的情感联结之上,如亲属、挚友、同窗等长期稳定的社会关系。这类关系具有双向性、对等性特征,其情感基础往往形成于职务关系建立之前,且独立于职权存在。相反,涉嫌受贿的关系多数依托于职务身份形成,双方交往的密切程度与职权影响力呈正相关,呈现出明显的"权力依附性"。
二、 主观动机的司法识别
人情往来中的财物赠与,其动机源于情感表达与社会习俗遵循,不附加任何与职务相关的前提或对价。而受贿行为则具备明确的"权钱交易"合意,行贿方旨在通过财物换取某种职务行为的倾斜,受贿方对此亦有明确认知。司法实践中,这种主观意图往往通过双方沟通内容、请托事项与财物给付的时间关联性等客观证据予以推定。
三、 财物属性的综合判断
人情往来的财物通常具备以下特征:价值符合当地普遍认知与双方经济水平,给付事由与传统节庆、人生仪礼等社会习俗相符。而涉嫌受贿的财物则常表现为价值非常态化,如明显超出正常交往限度的高额现金、奢侈品或有价证券,且给付事由与职权行使存在逻辑关联。财物价值虽非唯一标准,但显著偏离社会常理的高额给付,往往成为推定非法性的重要依据。
四、 行为模式的场景特征
正常人情往来具有公开性、持续性与交互性。双方在长期交往中形成有来有往的记录,行为发生于常规社交场景。而受贿行为则常采取隐蔽、单向的交付模式,刻意规避公开场合,且双方缺乏与财物价值相匹配的真实情感互动基础,形成"单方持续输出、一方权力回报"的非常态结构。
五、 典型案例比较分析
案例一:张某受贿案(最高人民法院第129号指导案例)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系某市住建局官员,与房地产开发商王某系远房亲戚。张某被指控多次收受王某财物共计80万元,并在项目审批中提供便利。
辩护人主张双方存在人情往来,并提出三项证据:亲戚关系、婚丧礼金往来记录等。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发现:王某在节日所送财物中包含多笔大额现金(单笔超10万元);张某在收受财物后立即为王某项目违规提速;双方"礼尚往来"呈现明显单向性。法院最终认定,这些行为实质是借助亲属关系掩盖权钱交易,应以受贿罪论处。
此案确立了重要裁判规则:即使存在正当社会关系,若财物往来在价值、时间等方面与职权行使形成对应关系,且明显超出正常人情往来范畴,仍应认定为受贿。
案例二:王某受贿案(最高人民法院第112号指导案例)
在此案中,法院则展现了另一种裁判思路。王某系某省交通运输部门官员,被指控收受多年好友李某财物共计150万元。检察机关认为全部构成受贿。
审理过程中,法院仔细甄别了不同性质的财物往来:第一,在李某子女婚嫁、父母丧葬等传统习俗场合,王某收受的礼金共计8万元;第二,双方在三十余年交往中,每年春节、中秋互赠礼物,价值基本相当;第三,其余142万元均发生在李某公司投标交通项目期间,且王某在招投标中提供了不正当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发生在传统习俗场合的8万元礼金,基于双方长期、对等的友情关系,且无证据表明与特定请托事项关联,符合人情往来特征,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而另外142万元则构成受贿罪。
六、 案例比较与裁判规则提炼
通过对比两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区分人情往来与受贿时遵循的精细化裁判规则:
在张某案中,所谓的"人情往来"缺乏真正的对等性和合理性,实质是权钱交易的伪装;而在王某案中,确实存在独立于职权之外的纯粹友情关系,其中符合传统习俗和正常交往标准的部分获得司法认可。
两案共同确立了以下重要标准:
1. 正当社会关系不是违法行为的"护身符",必须结合财物价值、时间关联性等因素综合判断
2. 对于确属人情往来的部分,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准确扣除不计入犯罪数额
3. 区分的关键在于财物给付是否以职务行为为对价,而非双方是否存在社会关系
结语
在受贿案件辩护中,必须穿透表面形式洞察行为本质。通过综合考察关系基础、主观意图、财物属性与行为模式,构建完整证明体系,才能精准辨别人情往来与权钱交易的法律界限,实现有效辩护与司法公正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既要严厉打击以人情往来为名的权钱交易,也要客观承认正当社会交往的合理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