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如何区别
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在民事诉讼中存在明显区别,主要体现在性质、法律适用、适用阶段、裁判形式、法律后果、上诉期限以及诉讼费用等方面。
一 、定义不同:
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对于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如果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程序法上的规定,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而驳回诉讼请求则是法院对于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也就是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二 、适用条件不同。
驳回起诉主要是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第119条关于受理的条件,不得通过司法程序主张权利。驳回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的诉求符合起诉条件,但是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 、适用阶段与裁判形式
驳回起诉:在人民法院立案前或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适用,采用裁定形式。
驳回诉讼请求: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适用,采用判决形式。
四 、产生的后果不同
当事人的诉求被判决驳回后,无新的事实和理由,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得再行起诉。而驳回起诉,一旦其符合起诉条件,当事人可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
五、诉讼费用: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不收诉讼费,已收取应全额退还。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