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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家纠纷】夫妻一方转让名下股权不需要配偶同意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5年09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6次举报


【婚家纠纷】夫妻一方转让名下股权不需要配偶同意

 

?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转让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时,股权转让合同本身有效?。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

?合同效力与配偶同意无关?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主要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生效要件判断(如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使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收益部分),配偶是否同意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九条》

原文:

“第九条 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因为在商事活动中,交易相对人无法了解到股权持有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正常的商业交易情况下,一般会认为相对人是善意的,?夫妻一方无论是否经配偶同意转让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都视为股权转让合同有效?除非配偶有证据证明交易相对人与登记方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

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具有财产权益外,还包含了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股权属商事性权利,在流转方面,《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是股东本人,仅规定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必须征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并无必须征得股东配偶同意的内容。

【如何救济】

配偶的救济途径?

若转让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或恶意串通转让(受让人明知股权为共同财产且存在恶意),配偶可主张合同无效并恢复原状。??

若仅涉及财产收益分配问题(如未分割的股权转让收益),配偶可另案主张分割转让价款或确认收益归属。

特殊情形下的程序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规定(如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否则可能影响股权变更登记而非合同效力。??

若其他股东未履行优先购买权程序导致无法完成过户,法院通常认定合同有效但受让人无法取得股权

【结论】

综上,?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但配偶可通过举证恶意串通等行为主张撤销或分割收益。建议通过完善公司章程或签订婚内财产协议降低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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