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律师】民法典的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分析
民法典的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条第1款是对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即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一规定的含义是:双方通过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之所以对通过虚伪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予以否定,是因为这一意思表示所指向的法律效果并非双方当事人的内心真意,双方对此相互知晓,如果认定其为有效,有悖于意思自治的原则。本款虽未明确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须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实际上双方对虚假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结果反映出二者必须有一个意思联络的过程。这也是虚伪表示区别于真意保留的重要一点,真意保留的相对人并不知晓行为人表示的是虚假意思。
本条第2款是对隐藏行为效力的规定:行为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当同时存在虚伪表示与隐藏行为时,虚伪表示无效,隐藏行为并不因此无效,其效力如何,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具体来说,如果这种隐藏行为本身符合该行为的生效要件,那么就可以生效。隐藏行为是否有效,要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处理,即详细考察其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和公序良俗,再做判断。
【本条与合同法第52条第3项的关系】
合同法第52条第3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该条并未区分体现合法形式的合同和体现非法目的的合同,其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指向不明。因合同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本条对通谋虚伪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做出明晰的新规定的情况下,应依本条之规定,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的法律效力予以分析。
首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中具有“合法形式”的合同系伪装行为,依据本条第1款之规定,其应归于无效。
其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中体现“非法目的”的合同系隐藏行为,依据本条第2款之规定,该合同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故其是否仅因具有“非法目的”就应无效,尚难一概而论。司法实践中,应根据民法总则第153条之规定,详细考察其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和公序良俗,再做判断。如其所违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规定,则不能仅因此认定该隐藏行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