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暴】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属于家庭暴力
---杜凯律师
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属于家庭暴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根据司法解释,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被明确认定为家庭暴力。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另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还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
受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这些禁令的目的是及时制止不法行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人身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其本质是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书方式依法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个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扩大了家庭暴力的外延,根据该规定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
【如何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条件包括:现实紧迫性,即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行为;损失不可弥补性,即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损害后果迅速扩大或难以弥补;行为侵害性,即申请人具有较大的胜诉可能性;举证的高度可能性,即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相关侵害行为。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第十四条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