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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履行可以采取何种执行措施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5年08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6次举报


【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履行可以采取何种执行措施

---杜凯律师

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一方无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且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书的行为,可以向法院要求强制拘留对方。因为对方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尤其是在一方让步后达成和解协议后,答应履行而拒不履行,严重违反执行程序,已经达到可以采取拘留措施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中断。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期限为两年。

因执行和解协议不履行而恢复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原判决,而不应强制执行和解协议。但是执行法院恢复原判决执行,应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作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26号】

裁判要点

在履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申请恢复执行的同时,又继续接受并积极配合被执行人的后续履行,直至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属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再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

律师分析:这里需要考虑以下几点确定:

1、确定执行和解协议未履行的原因,是否有客观原因;2、被执行人是否积极创造条件履行;3、被执行人在超过和解协议约定期限后是否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是否继续接受履行;4、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和解协议最终能够履行,还是有落空的可能。5、是否有严重损害一方利益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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