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缓刑后再犯罪如何处理
判处缓刑后再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进一步分析】
在缓刑期间发现新罪或漏罪,都应当撤销缓刑,将新罪或漏罪与之前的判决数罪并罚。因漏罪而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后,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问题的复函》(高检研发[1998]16号),仍然可以适用缓刑;但因新罪而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后,不宜再适用缓刑。这是因为:《刑法》第72条明确规定了缓刑的适用条件之一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缓刑期间犯新罪的行为直接证明了这种危险的现实存在。另外,根据《刑法》第77条第2款的规定,缓刑期间违反监管规定的,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刑罚;举轻明重,缓刑期间犯新罪的,更应当执行原刑罚。
如果缓刑期满后才发现缓刑期间的新罪,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刑罚;是否与新罪并罚,视新罪的追诉时效而定。若缓刑期满后才发现缓刑之前的漏罪,因为此时“前罪”已经视作执行完毕,故直接根据时效规定追诉漏罪即可,不宜按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