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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不具备办理房产证条件的房屋可由法院确认合同有效及办证条件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5年07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8次举报


2025不具备办理房产证条件的房屋可由法院确认合同有效及办证条件

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确权,人民法院判决后,可以依据法院生效判决书待条件具备时办理过户登记。(对于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签订多年,而不具备办理过户条件的房屋,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待条件具备时办理过户手续。这样会有多种好处,既可以避免一房二卖,又可以直接依据法院判决待条件具备时办理过户手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案例】

20206月,康某某、田某与梁某某达成口头协议,双方约定将梁某某所有的位于某某县××路××段××花园对面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利字第****)给康某某、田某,房屋总价40万元。2020627日,康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梁某某40万元购房款,梁某某为康某某出具收条,收条载明“收条今收康某某(身份证号610************)购房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小写¥400000.00),房屋位于某某县××镇××路××段××花园对面,产证号为:房地权利字第****号。收款人:梁某某2020627日。”收到房款后,梁某某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康某某、田某,康某某、田某占有、使用房屋至今。

另查明,2008216日,康某某办理案涉房屋房地产权证,因案涉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故不动产登记中心未为康某某、田某办理案涉房屋过户手续。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收条、转账凭证、房地产权证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房屋并支付价款,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房屋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因案涉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故被告未能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待案涉房屋具备办理过户手续条件时,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诉请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康某某、田某与被告梁某某就位于某某县××路××段××花园对面房屋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利字第****)屋买卖关系合法有效;

二、被告梁某某待位于某某县××路××段××花园对面房屋(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利字第****)理过户条件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康某某、田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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