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相关程序
近期,本律师成功辩护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案件经过律师阅卷,提出辩护意见,与检察官多次沟通,退回补充侦查,最终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从而,让律师再次思考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程序合规性。
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只能在特定程序之下才能撤销案件,因为?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要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这个阶段公安机关已经没有权利对案件进行处理。?只有在检察院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决定后,使得案件进入“退回补充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才可以根据规定撤销案件程序进行处理。
进一步分析: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院审查结束后可能作出以下决定:
1、?提起公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向法院起诉。
2、?不起诉?:包括法定不起诉(如情节显著轻微、已过追诉时效等)和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刑罚)。
3、?退回补充侦查?:若证据不足或存在程序问题,可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不起诉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区别】
1、程序要求不同,公安对于符合法定不起诉的案件做撤销案件处理更便捷。
《刑事案件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了撤案的程序: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见程序相对便捷,只需要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即可)。
而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要对一起案件做不起诉决定,则需承办人提出意见→部门研究决定→向检察长汇报→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有时在检察委员会研究之前还需要召开听证会)。
2、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办案机关考核需要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对整个程序及不起诉决定结果负责。上级检察机关要对下级检察机关不起诉率、无罪判决率、年底审结率、撤回起诉率等采用行政化的考评体系对检察业务进行考核。
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需要对撤案的合规性承担责任,检察院不因此承担责任。退回补充侦查阶段撤销案件的决定权不在检察院,上级检察机关往往对于这种案件处理方式不进行考核或者考核不严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