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家】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转给小三的钱能否全额要回
---杜凯律师
可以全额要回,男方如果给小三的钱,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女方就有权要求全额返还。
因为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男方给小三的钱,如果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男方的行为就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无偿赠与“小三”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而且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甚至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因此,赠与“小三”财产行为理当认定无效。
还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共有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是不应该分割的,对于出轨方擅自无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除非无过错方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过错方是无权主张分割的。
所以,无过错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小三”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也应当支持全部返还。
【民法典规定】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处分,而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另一方有权要回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中,当遇到配偶将财产赠与小三,致使自己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积极收集证据,以小三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送给小三的钱款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未经对方同意便擅自做主,事后也没有得到对方的认可,所以这样的赠与协议无效,小三应当全部返还钱款。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案例】
基本案情
李女士(化名)与唐某某(化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唐某某与丽丽(化名)相识并发展成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某天,李女士无意间发现丈夫唐某某手机中有多笔异常转账记录,收款人均是丽丽,数额合计超过10多万元。经询问,丈夫唐某某承认转账属实。李女士认为,丈夫唐某某的多笔钱财赠与并未经其同意,直接侵害其财产权益,遂要求丽丽返还。丽丽辩称转账款项系唐某某向其借款而后偿还的欠款,不同意返还。李女士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要求丽丽返还相应款项。
审理结果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对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审慎审查,唐某某与丽丽的多笔转账的确处于婚姻存续期间,且唐某某的赠与行为目的在于维系不正当男女关系,该赠与行为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权,违背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道德义务,亦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丽丽向李女士返还相应款项,双方均服判未提起上诉。
【案例二】
郭某某是装修公司老板,与妻子田女士辛苦创业多年公司的运行才步入正规,收入也逐年提高,在其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郭某某认识了单身的业主梁某,并与梁某建立了长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擅自转给梁某大额资金,最终被妻子田女士发现。妻子田女士怒将“第三者”梁某诉至法院,并要求其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郭某某在明知自己是有妇之夫的情况下,仍旧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背了民法典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原则。而梁某在明知对方系有妇之夫的情况下,依然与其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与伦理道德,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最终判决被告梁某全部返还原告田女士款项18万元。
15年 (优于93.33%的律师)
100次 (优于98.49%的律师)
107次 (优于98.97%的律师)
152981分 (优于99.79%的律师)
半天内
4706篇 (优于98.69%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