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陕西非法拘禁罪最新立案标准定罪标准(及治安处罚标准)
---杜凯律师
【非法拘禁罪概念】
什么是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是指以关押、禁闭、非法拘留、非法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治安处罚标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陕西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处罚法〉裁量细化标准》
40、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第40条第3项)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主动认识错误,构成情节较轻;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未使用殴打、捆绑、侮辱等恶劣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人且未满一小时,后果轻微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非法拘禁罪的最新立案标准】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6条规定: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罪的之前立案标准】
非法拘禁案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⑴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⑶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⑷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⑸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⑹司法工作人员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⑺其它非法拘禁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非法拘禁罪的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起刑点
未造成伤害后果的为3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
致1人重伤的为3年至4年有期徒刑
致1人死亡的为10年至12年有期徒刑
基准刑的确定
在量刑起点确定后,再根据拘禁时间、次数、人数、致人伤亡后果等案件事实确定增加刑法量。
【增加非法拘禁罪量刑的情节】
司法实践中主要考虑的因素为:㈠拘禁的次数;㈡拘禁的人数;㈢拘禁的后果;㈣拘禁的后果。
【非法拘禁罪减轻情节】
特别针对非法拘禁罪的为:索取合法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维护自身权益等。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其它减刑情节为:㈠从犯。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至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于处罚。㈡自首。对于自首情节,要考虑自首的时间、方式、罪行的轻重、动机以及悔罪表现、如实供述罪行等的情况,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㈢立功情节。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至50%;㈣当庭自愿认罪的。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为赌债等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情况】
行为人因为赌债等债务而拘禁被害人时,会涉及到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区分问题,这里应当注意,只有行为人勒索的钱财明显大于被害人所欠的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行为的性质已经超出为索取债务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范围,是指上成为以非法拘禁、扣押人质为手段勒索他人钱财时,才能以绑架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索要的钱财没有超出被害人所欠的债务的范围,或者两者之间差额不大,就不能以绑架罪定罪处罚。如被害人欠行为人10万元的赌债,而行为人向被害人索要12万元、13万元,因为毕竟有别害人行为人10万元赌债这一事实存在,被害人在案件的起因上亦有一定的过错,而且行为人索要超出赌债部分的钱财可能有这样活着那样的一些原因,并不一定全是为了勒索钱财,因此,这种情况一般不宜对行为人以绑架罪定罪处罚。至于行为人索要的钱财与被害人所欠“债务”的差额究竟有多大,才以绑架罪定罪处罚,现行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均为予明确,人民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一般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实际索要钱物的绝对数额是否巨大;索要超出“债务”本身的钱物数额与债务本身的数额差额是否巨大;索要数额虽然特别巨大,当实际得到的与所欠“债务”数额相当,是否将所扣押的人放走等实际情况,依法认定。
【案例】
2022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向同案人员刘某某(另案处理)借款人民币8万元。同年10月30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通过郑某将该笔借款用于“投资”赌博相关业务被骗,遂纠集被告人田某某、郭某某及刘某某向郑某索要人民币8万元。当日凌晨零时18分许,被告人田某某开车带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及刘某某至某某县某某镇某某路***号南附近找到郑某后,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对郑某进行殴打并强行将其拉上车,上车后被告人郭某某和刘某某在汽车后排对郑某进行控制,被告人田某某负责驾车离开现场。后因郑某踢开车门迫使汽车停在某某县某某镇朝阳街附近,被告人王某某又纠集被告人梁某至现场索债,上述人员对郑某形成威慑,并采用推、拉等动作再次将郑某控制。其间,被告人梁某用脚踢郑某。当日凌晨1时5分许,郑某被放回。经鉴定,郑某肢体损伤造成胸部、双下肢多处软组织挫伤累计面积达1413.75px2,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23年3月28日到某某县××局投案,并规劝被告人郭某某于同日一同到某某县××局投案;同案人员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郑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梁某、田某某及同案人员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人何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体表伤情检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接受证据清单,照片,现场监控录像,谅解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梁某、田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田某某、梁某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三个月,判处被告人梁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二个月。
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梁某、田某某均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亦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某控制被害人的时间较短,暴力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且犯罪后能自首,有立功表现,要求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梁某、田某某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能自首,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郭某某犯罪后能自首,被告人田某某、梁某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四名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认罚,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据此要求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但辩护人同时要求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二、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三、被告人梁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十五日。
四、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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