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发回重申刑事案件审查期限
一、审理期限一般是人民法院受理后二个月以内,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等,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审理期限可以延长三个月。
也就是总期限不能超过六个月。
发回刑事案件审理期限按照一审程序期限计算。一般在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发回刑事案件审理期限按照一审程序期限计算,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所以大家就要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才能知道对于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
【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