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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律师】骗补诈骗的行为会被认定为诈骗罪吗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西安律师】骗补诈骗的行为会被认定为诈骗罪吗

骗补型诈骗案件是指涉案公司伪造申报材料,骗取国家补贴,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物的刑事案件。

(一)骗取政府单方面允诺的补贴,不具有经济合同的双向性等特征,一般情况下以普通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骗取政府以发放补贴方式给付的采购服务、货物对价的,因具有经济合同的双向性、对等性等特征,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从事可享受国家补贴的项目,但达不到政策规定的应享受补贴条件,弄虚作假申领国家农业补贴不应以诈骗罪定性,应该收回补贴或责令企业整改,以达到原定补贴条件; 

(四)套取国家专项资金使用人的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但在申报过程中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提供了个别非关键性虚假申报材料,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部分被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对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律法规】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2014年出台的《关于规范办理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的指导意见》也指出“套取国家专项资金使用人的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但在申报过程中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提供了个别非关键性虚假申报材料,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部分被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对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按照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的依据】

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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