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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犯罪与“被害人过错”区分研究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4年04月30日分类:刑事案件浏览:16次举报

激情犯罪与“被害人过错区分研究

激情犯罪是指行为人因被害人不当言行刺激,在短暂的、强烈的非理性情感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

激情犯罪的特点:第一,被害人具有过错;第二,报复时间的即刻性,即犯罪行为人是在冲动状态下或亢奋平息前实施的犯罪行为;第三,报复指向的特定性,即犯罪行为人只能是实施针对侵害人的犯罪行为。

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主观上的过错实施了错误或者不当的行为,且该行为违背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序良俗、伦理规范等,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其他正当利益,客观上激发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被害人过错”是否能够涵盖“激情犯罪”的内容?两者有什么区别?

第一 从因果关系方面分析,两者具有一定的重合性。

在很多案件中,行为人的激情行为是被害人的过错引起的。即被害人对刑事事件形成的迫发性、引发性、激发性和触发性具有直接原因力。

第二 从先后关系方面分析。过错行为往往在前,激情行为则紧随其后。

第三、激情犯罪是从行为人的角度进行评价和考量的,而受害人过错是对犯罪对象的分析评价。两者具有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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