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掩隐罪行为人是否和上游犯罪分子通谋(事中有意思联络)?
从核心犯意进行判断。如果掩隐罪行为人和上游犯罪分子在事前事中和事后都有意思联络,并且达到“通谋”即形成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的关系,下游犯罪对于上游犯罪的帮助为不可或缺的一环,则应当定为上游犯罪的共犯。假如掩隐罪行为人知道上游犯罪分子所从事的违法行为,其提供的帮助是可有可无的或细枝末节的(未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双方的核心意思为事后对赃物的“漂白”或处分,则应当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进一步分析,事中通谋或参与的行为,如果上游犯罪行为尚未完成犯罪,还在犯罪进行的过程之中,即犯罪未遂,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通谋,承诺事后为其掩饰、隐瞒赃物,从而帮助、教唆、指示上游犯罪人继续完成犯罪的,其与上游犯罪人之间显然已经构成事中参与的共同犯罪,应当以上游犯罪的共犯处理。反之,如果上游犯罪已经达到既遂,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共谋,帮其窝赃、销赃的,只能构成本罪,不能以上游犯罪的共犯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为明确上游犯罪认定与本罪认定之间的关系,在《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