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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西安刑事辩护---袭警罪法律规定及案例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9日分类:刑事案件浏览:23次举报

2024西安刑事辩护---袭警罪法律规定及案例

---杜凯律师

【分析】

袭警罪是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违法行为。

袭警罪的行为对象和手段行为具有特殊性,行为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手段行为具有特殊性是指妨害公务的手段必须具有暴力性质,并对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从严处罚。

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袭击辅警的情形。警务辅助人员不是人民警察,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因此,如果人民警察在场,辅警是配合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对辅警进行袭击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根据《刑法》规定,如果袭警行为,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条件,也不能作为犯罪处理。例如,警察在执法时没有出示相关证件,执法不规范,程序不规范等,有人当面或者现场提出批评意见或者不同意见,因而可能与执法人员发生争辩,这种争辩哪怕到了比较激烈的程度,也不能随便以袭警罪追究。

袭警罪根据不同的袭警的后果做出不同程度的刑罚,如果造成比较严重的人员伤亡,可以处以有期徒刑,如果造成有人死亡或者造成残疾的情况,对袭警的人员可能处以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以看到,袭警罪的客观方面是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中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具体到人民警察这一执法主体,其依法执行职务指的是人民警察在法律规定的合法职权范围内进行执法活动,并且其执行职务的方式、程序应当符合人民警察执法规范化的要求。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应以职务行为的合法性为前提,否则,就丧失了成立袭警罪的大前提。

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案例】

20**615845分许,某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某大队某某中队民警崔某带领辅警袁某、虞某在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路路口执勤,袁某发现被告人唐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车,至执勤点附近发现有交警检查才带上的情况,遂在路口将其拦下等待接受处罚。被告人唐某某乘检查人员拦住其他违章车辆时,欲驾车逃离,被袁某拦下,唐某某随即用手殴打袁某头部,崔某、虞某上前制止,期间,唐某某又脚踹袁某、将袁拉倒在地,脚踹崔某、拉扯崔某衣裤,并拳击崔某头部,被崔某用手阻挡,后被崔某、虞某控制。后崔某等人见被告人唐某某不再剧烈反抗遂未再控制唐某某的行动,崔某向辖区派出所报案。不久,被告人唐某某继续与崔某争执,在崔某告诫其保持安全距离的情况下在该路口追逐崔某,并不顾崔某多次警告,推搡崔某、触碰崔某腰部,致崔某倒地,后被崔某、虞某控制上戒具。在此过程中,崔某左足踝软组织受伤、袁某头部外伤、左肘、左髋软组织受伤,崔某制服的肩章、裤子损坏。当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归案后,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某某某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袭警罪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某某系初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二】

20**4410时许,于水某、于某峰、于某三人到某某市某某区花园公墓扫墓,于某峰因违规携带祭祀用品在入口处被花园公墓工作人员拦截劝导,于水某对此不满,推搡工作人员,在此执勤的民警杜某和辅警潘某上前调查处置。其间,于水某欲推搡工作人员被杜某拦住,于水某对此不满,推搡杜某,杜某想控制于水某,从后面搂住其脖子,于水某转身将杜某摔倒在地。后杜某、潘某欲将于水某强行带离现场,遭到于某峰的阻止。其间,于某峰用手掐杜某、潘某的脖子。二名被告人的行为造成杜某头皮挫伤、颈部挫伤、右手拇指挫伤,潘某颈部挫伤、左手抓痕伤,并造成多名扫墓的群众围观。

20**4411时许,被告人于水某、于某峰被公安机关从执法现场带走,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事情的经过。同年410日、416日,被告人于水某、于某峰的家属代其分别向被害人杜某、潘某赔偿人民币110000元和10000元,并取得谅解。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水某、于某峰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袭警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于水某、于某峰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于水某、于某峰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认定于水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某峰犯袭警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上诉人于水某、于某峰的上诉理由及其二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二位上诉人认罪认罚,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二人系民营企业家,如果羁押会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望对其改判缓刑。

上诉人于水某、于某峰的辩护人另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视频显示于水某没有过肩摔民警的行为,于某峰也只是拉扯、推搡,二人并没有攻击警察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没有达到暴力的程度,应当认定为妨害公务罪而非袭警罪。

上诉人于水某的辩护人又提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审判组成不合法,原审庭审笔录无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签字,且笔录记载的审判长与判决书载明的审判长不是同一人,应予以纠正。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相关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以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于水某、于某峰的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视频显示于水某没有过肩摔民警的行为,于某峰也只是拉扯、推搡,二人并没有攻击警察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没有达到暴力的程度,应当认定为妨害公务罪而非袭警罪的辩护理由。经查,案发当时,于水某推搡执勤民警杜某至其摔倒在地,于某峰阻止杜某、潘某将于水某强行带离现场并用手掐二人的脖子,二位上诉人的行为造成了民警杜某及辅警潘某受伤、多名扫墓群众围观的严重后果。二位上诉人明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而暴力袭击,主观上有暴力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将警察摔倒在地、用手掐脖子的行为,其行为均符合袭警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其二人构成袭警罪。二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于水某的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审判组成不合法,原审庭审笔录无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签字,且笔录记载的审判长与判决书载明的审判长不是同一人,应予以纠正的辩护意见。经查,一审诉讼卷宗中的庭审笔录有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签字,且笔录记载的审判长与判决书载明的审判长系同一人,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合议庭组成人员合规,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于水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于水某认罪认罚,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望对其改判缓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此次袭警事件系于水某暴力抗拒警察执行职务引起,并引发多人围观的后果,于水某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不能对其判处缓刑。原判根据其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已对其作出了罪刑相适应的判罚,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于水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于某峰及其辩护人提出于某峰认罪认罚,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其系民营企业家,若判处实刑企业将无法正常运作,望对其改判缓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考虑到于某峰与于水某系父子关系,相对于于水某而言,于某峰的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本院又征求了其住所地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认为没有再犯罪危险,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适用缓刑更为适宜,可对其判处缓刑。上诉人于某峰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水某、于某峰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袭警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上诉人于水某、于某峰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二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上诉人于某峰的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对上诉人于某峰判处刑罚的同时,可以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人于水某的上诉。

二、维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某****刑初***号刑事判决中第一项以及第二项中对于某峰的定罪部分,即上诉人于水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上诉人于某峰犯袭警罪;

三、撤销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某****刑初***号刑事判决中第二项中对于某峰的量刑部分,即判处于某峰拘役六个月;

四、上诉人于某峰犯袭警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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