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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裁判观点:还款无约定应视为先息后本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6日分类:民间借贷浏览:806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裁判观点:还款无约定应视为先息后本

出借人与借款人存在利息的约定,借款人的还款不足清偿全部本息时,通过先息后本的方式计算欠付的本金和利息,并无不当。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4217

裁判理由:关于双方是否约定利息及先息后本的计算方法问题,因出借人并未放弃利息主张,且从双方确认的三份《借条》内容看,确实存在利息的约定,故二审判决依据《借条》约定内容及法定抵充顺序,认定双方已经约定利息并通过先息后本的方式计算欠付本金和利息,并无不当。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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