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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除原有婚姻关系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的,构成重婚罪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4年03月30日分类:离婚浏览:587次举报

未解除原有婚姻关系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的,构成重婚罪

入库编号

2024-06-1-212-002

刘某某、陈某重婚案

——原有婚姻存在无效情形,未解除原有婚姻关系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的,构成重婚罪

关键词

刑事重婚罪无效婚姻共同居住生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被害人赵某某之父与被告人刘某某之母系同胞兄妹,刘某某与赵某某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1996321日,刘某某与赵某某于河南省固始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二人婚后育有一子一女。被告人陈某在明知刘某某婚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与刘某某发生婚外情,后怀孕。20171120日,刘某某与陈某之女出生。嗣后直至20217月案发,刘某某、陈某在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某小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共同抚育两人之女。20217月经赵某某报案致此案发,刘某某、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2022930日作出(2022)苏0404刑初26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刘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被告人陈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

一年。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1214日作出(2022)苏04刑终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自己有配偶仍与被告人陈某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陈某明知刘某某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刘某某与陈某的行为已对既有在前的婚姻家庭关系造成实质性的伤害和破坏,构成重婚罪。刘某某与赵某某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即便两人婚姻存在无效情形,在其婚姻关系经法定程序被依法宣告无效之前,双方仍处于有配偶状态。刘某某与赵某某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共同生育养育女儿,外观上也给周围邻居等社会大众造成两人系夫妻关系的认识。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我国民事立法对婚姻无效采取的是宣告无效主义,原有婚姻存在无效事由,需经法律程序宣告无效,在宣告无效之前,该婚姻仍对婚姻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效力,不影响认定有配偶的事实。在未解除原有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的,仍可构成重婚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

  一审: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22)苏0404刑初260号刑事判决(2022930日)

  二审: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4刑终182号刑事裁定(20221214日)

(刑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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