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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2024最新)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7日分类:行政诉讼浏览:32次举报

行政起诉状2024最新) 

原告:梁某,男,汉族,19****日生,常住*********** 身份证号:610**************,现因涉嫌吸毒被送往某某某某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联系电话:181****6236

被告一: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住址:某某某某某某**号,负责人:某某,职务:局长

被告二 :某某市人民政府,住址: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号,负责人:某某,职务:市长

诉讼请求:

 、判令撤销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作出的某某强戒决字2023000***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撤销政行复字2023**某某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本案被告一作出强制戒毒决定书依据不足,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一声称202331日,被告一在工作中发现申请人涉嫌吸毒”。对此原告方不认可,因为原告没有吸毒人员的任何症状,包括被采取强制戒毒两年处罚决定被送到戒毒所后都没有明显的吸毒人员的症状。被告一民警在工作中怎么能平白无故的发现。对此需要有更多的证据证明。如果有人给公安民警举报原告吸毒,则应重点查明举报人员的目的和依据。

本案毒品的来源并没有查明,如果原告为吸毒人员,绝对有购买毒品的渠道,应当允许原告配合公安部门联系贩毒人员进而抓获贩毒人员,以便原告争取立功情节。也应当有原告购买毒品的支付记录。但本案并没有这样的证据。

本案吸食毒品的相关吸毒工具及残留物并没有被发现。既然被告一民警是在工作中直接发现原告吸毒,原告是被某某分局民警传唤直接带走的,那么原告吸毒工具、毒品残留物等都没有时间处理,一定还保留在原告住处或租赁房屋等可控范围内。但本案并没有查获到相关证据。被告一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中现查明提出“本人对吸食毒品的行为供认不讳”,既然梁某对吸食毒品的行为供认不讳,那么为什么对于所有吸毒人员应当有的相关吸毒相关的客观证据在本案中都没有收集到呢?梁某的如实供述不是应当更好收集这些相关证据吗?好收集而没有收集到让人心生怀疑。

针对梁某的口供中提到的两个吸毒地点的问题,梁某口供提到20232月份在某某旅行社内吸食毒品”,对此应当调取某某旅行社的相关视频录像证明梁某的行动轨迹真实性。而代理人多方调查确定某某旅行社于202210月已全部拆除。梁某口供中也提到“在老李家吸毒”。对此,被告一应当获取老李家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予以证明相关事实。但案件中并无以上相关证据。

......

综上,本案梁某吸毒是如何被发现的,是怎么购买毒品的,毒资是如何支付的,是否有支付凭证,在什么地点吸毒,用什么吸毒工具等都存疑,所以本案认定梁某吸毒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进一步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对于梁某本人陈述的笔录应当审慎考虑,对于梁某前后矛盾的表述应当依据更多的客观证据定案,而不应当仅仅依据口供定案。

 、本案被告一作出强制戒毒决定书程序存在违法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起诉状2024最新) 

原告:梁某,男,汉族,19****日生,常住*********** 身份证号:610**************,现因涉嫌吸毒被送往某某某某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联系电话:181****6236

被告一: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住址:某某某某某某**号,负责人:某某,职务:局长

被告二 :某某市人民政府,住址: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号,负责人:某某,职务:市长

诉讼请求:

 、判令撤销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作出的某某强戒决字2023000***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撤销政行复字2023**某某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本案被告一作出强制戒毒决定书依据不足,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一声称202331日,被告一在工作中发现申请人涉嫌吸毒”。对此原告方不认可,因为原告没有吸毒人员的任何症状,包括被采取强制戒毒两年处罚决定被送到戒毒所后都没有明显的吸毒人员的症状。被告一民警在工作中怎么能平白无故的发现。对此需要有更多的证据证明。如果有人给公安民警举报原告吸毒,则应重点查明举报人员的目的和依据。

本案毒品的来源并没有查明,如果原告为吸毒人员,绝对有购买毒品的渠道,应当允许原告配合公安部门联系贩毒人员进而抓获贩毒人员,以便原告争取立功情节。也应当有原告购买毒品的支付记录。但本案并没有这样的证据。

本案吸食毒品的相关吸毒工具及残留物并没有被发现。既然被告一民警是在工作中直接发现原告吸毒,原告是被某某分局民警传唤直接带走的,那么原告吸毒工具、毒品残留物等都没有时间处理,一定还保留在原告住处或租赁房屋等可控范围内。但本案并没有查获到相关证据。被告一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中现查明提出“本人对吸食毒品的行为供认不讳”,既然梁某对吸食毒品的行为供认不讳,那么为什么对于所有吸毒人员应当有的相关吸毒相关的客观证据在本案中都没有收集到呢?梁某的如实供述不是应当更好收集这些相关证据吗?好收集而没有收集到让人心生怀疑。

针对梁某的口供中提到的两个吸毒地点的问题,梁某口供提到20232月份在某某旅行社内吸食毒品”,对此应当调取某某旅行社的相关视频录像证明梁某的行动轨迹真实性。而代理人多方调查确定某某旅行社于202210月已全部拆除。梁某口供中也提到“在老李家吸毒”。对此,被告一应当获取老李家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予以证明相关事实。但案件中并无以上相关证据。

......

综上,本案梁某吸毒是如何被发现的,是怎么购买毒品的,毒资是如何支付的,是否有支付凭证,在什么地点吸毒,用什么吸毒工具等都存疑,所以本案认定梁某吸毒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进一步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对于梁某本人陈述的笔录应当审慎考虑,对于梁某前后矛盾的表述应当依据更多的客观证据定案,而不应当仅仅依据口供定案。

 、本案被告一作出强制戒毒决定书程序存在违法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被告一并没有按照以上法律规定充分保证被处罚人梁某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因为梁某给家属一直表示自己没有吸毒,是一个叫方某某的人诱骗或陷害的。在梁某提出申辩时,尤其是在其被带到强制戒毒所的过程中,梁某已明知是要强制戒毒两年而不是仅仅签字不处罚时的申辩更应当听取,应当将梁某的不同陈述记录在案,如梁某申请重新尿检或申请血液或毛发检测都应当考虑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在对梁某作出强制戒毒两年处罚决定后,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应当通知梁某的家属。应当允许梁某对家属进行解释。在梁某不清楚处罚后果及是否需要重新尿检或其他检测的情况下,应允许梁某同家属沟通,保证梁某的相关权利。

    ......

    在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审理查明提到“告知了申请人在案件调查取证期间其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但是,其并没有落实给与梁某的相关权利。梁某的相关权利是需要亲属配合才能充分保证的,202332号下午4点左右梁某的长子梁某成去拿父亲的手机钥匙和现金的时候看的尿检板冰毒尿检是阴性。吗啡尿检是阳性的。 202333号梁某成和母亲早上9点左右去某某分局问明情况的时候某某分局民警再次给梁某成看尿检板还是冰毒阴性,吗啡阳性的。对此被告一应当允许梁某和家属及时沟通,确定再次尿检或作其他检测,而办案部门并没有这样做,而是拒绝双方见面沟通,这实质性的损害了梁某的相关权利。

    梁某家属梁某成当时跟办案民警要强制隔离戒毒书。民警不同意给,声称入档案了。再梁某成不断的要求下某某分局办案民警才给拿出来的。这一点也证明被告一程序违法。

     、本案缺少定案的关键性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的关键证据之一是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结果显示吗啡和冰毒均呈阳性。

    梁某的长子梁某成认为尿检板冰毒尿检是阴性吗啡尿检是阳性的。对于这样的矛盾,应当允许梁某及家属申请二次检测,或申请其他类的检测,(本案应当进行二次尿检或血液检测或毛发检测)这样才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查明案件事实,而被告一的行为导致出现现在事实不清的情况,应当由被告一承担不利后果。

    而且,本案梁某及家属声称梁某在被民警抓获时服用过复方氨酚烷片、咳嗽灵、锁精固精丸等多种药物,不能排除这些药物对尿检的影响。应当允许梁某及其家属提供相关药物购买证据,并考虑对尿检的影响。应考虑二次尿检及其他检测。

    ......

    本案的关键证据之二是吸毒工具、毒品残留物或吸毒现场的确定等,但本案并没有相应的物证证明。这其中的有些证据是完全可以收集到的,但从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被告一提供的罗列的相关证据并没有看到,这就使得梁某吸毒的事实没有客观的物证进行印证。

     、本案存在被告一为了落实“某某某某”专项行动,仓促办案,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定案的可能性。

    根据某某某某网警巡查执法公众号等媒体报道可知,某某分局在202331日和2日等短短几日内就抓获7名吸毒人员并破获一起贩毒案件,7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对于这样的专项行动,对于宣传公安形象打击毒品违法行为具有正面作用,但是这类案件中,办案部门往往存在“重结果,轻程序”,“重数量,轻质量”等问题,对于定案的相关证据的收集不够充分,对于被处罚人的陈述与申辩没有充分听取,对于被处罚人的权利没有依法落实。

    、本案被告二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办案程序方面也存在违法之处。

    被告二对于原告方申请复议应当将被告一的相关证据向原告方出示听取原告方的意见,但被告二并没有这样做,也没有允许原告方查看及复印相关证据,这已经违反了行政复议法以下规定: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综上所述,被告一所做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二的行为亦违法,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撤销该决定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此致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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