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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行政律师---行政案件强制戒毒代理词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7日分类:行政诉讼浏览:20次举报

西安行政律师---行政案件强制戒毒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康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某某市人民政府行政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现根据庭审情况结合本案的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被告认定原告康某存在吸毒行为的相关事实不清

1 、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确定康某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但是本案并没有出示尿液检测试纸的原件,按照法律规定,出示的证据必须出示原件,而且尿液检测试纸的结果可以保留两年以上完全可以出示。同时应当出示检测试纸的外包装,确定该试纸在生产厂家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并且使用的过程符合该试纸的要求。

2 、原告康某本人并不认识太多的字,所以对其说明检测结果的阳性,在告知其如果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当时应当用语言明确告知,并在检测报告下面或单独记录原告康某是否申请再次检测。但是本案并没有这样做。

3 、原告康某多次向其家属提出有个叫田某某的人以及有民警让其按照他们的说法进行陈述,本案存在这样的可能性。

询问笔录是2023311732分开始的,某某省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传唤证显示被传唤人到达时间为2023311619分,而且本案的录像也是从2023311732分开始的。这期间被处罚人康某从2023311619分至2023311730分,在某某区刑事侦查大队做了什么说了什么没有记录。(没有录像证明)。

、被告声称202331日,被告一在工作中发现申请人涉嫌吸毒”。对此原告方不认可,因为原告没有吸毒人员的任何症状,包括被采取强制戒毒两年处罚决定被送到戒毒所后都也没有明显的吸毒人员的症状。被告一民警在工作中怎么能平白无故的发现。对此需要有更多的证据证明。如果有人给公安民警举报原告吸毒,则应重点查明举报人员的目的和依据。被告答辩称线索来源属于国家秘密,但是即使是刑事案件,案件的线索来源也是在证据中显示的,更何况是强制戒毒案件,这种案件要比刑事案件的处罚轻,所以更应该向法庭提供这样的证据予以证明。

本案毒品的来源并没有查明,如果原告的询问笔录是真实的,那么原告在某某家吸食某某购买的毒品,公安民警应当允许原告配合公安民警一起去某某家抓捕某某,以便原告争取立功情节。这样也有利于查明案情。但本案并没有这样的证据。

本案吸食毒品的相关吸毒工具及残留物并没有被发现。既然被告一民警是在工作中直接发现原告吸毒,原告是被某某分局民警传唤直接带走的,那么如果一起去某某家搜查,吸毒工具、毒品残留物甚至毒品等都有可能被查获。被告答辩时称,吸毒是在20多天前进行的,所以吸毒工具无法在某某家搜查到,但这只是一种推测,直接证明被告方收集证据不充分。

针对康某的口供中提到的两个吸毒地点的问题,康某口供提到20232月份在某某旅社内吸食毒品”,对此应当调取某某旅社的相关视频录像证明康某的行动轨迹真实性。而康某的家属多方调查确定某某旅行社于202210月前已全部拆除。康某口供中也提到“在某某家吸毒”。对此,被告一应当获取某某家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予以证明相关事实。但案件中并无以上相关证据。

、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确定康某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关于该检测结果的真实性我方认为存疑。因为原告康某在询问笔录中提到是在20多天前在20232月初在某某家吸食了安钠钾,安钠钾被吸食后一般5天内就被身体代谢掉了,最长不会超过10天,尿液检测必定是阴性。可是本案却在20多天后检测出阳性。所以我们必须有更多的证据证明检测报告的准确性。

、认定康某吸毒应当进行毛发检测。

原因一、康某对吸毒时间和尿液检测结果有矛盾。吸毒间隔20多天尿液能检测出阳性存疑。

原因二、尿液检测的准确率偏低,不客观。

2022年《社区戒毒决定书》中不仅仅对康某进行了尿液检测呈阳性,而且进行了毛发检测。代理人认为这样才比较客观,本案202331日对康某要进行处罚,也应当进行尿液检测和毛发检测。这样才比较客观,而本案却没有毛发检测报告。

原因三、康某本人反映2023年的31日是对其进行毛发检测的,但是却没有看到毛发检测结果,所以代理人申请法院调取或要求被告出示针对康某的毛发检测结果。

    、某某市人民政府在进行行政复议时并没有就被告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的证据向原告及代理人送达,并没有听取康某及代理人的意见,属于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被告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对原告康某吸毒的事实没有查清,处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请贵院依法撤销,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代理人:

                              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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