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律师推荐---工程案件黑白合同效力
---杜凯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21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根据”。
但是对于经过备案的合同并不是不允许对其进行变更,备案合同签订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签订补充协议。经过备案的合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为建筑材料、人工成本大幅上涨,或者设计图纸变更,而引起合同内容的变更,双方就合同价款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属于合同正常变更范围之内,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关于“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依据《招标投标法》所确定的中标合同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否定招投标合同的法律效力,这一点必须要肯定和坚持。当然,我们也要认识到,合同的变更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我们说中标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受到法律保护,并不是说这个中标合同就绝对不能变更。除了以上分析的情况,还包括以下情况,如果说国家的规划发生了变化,或者工程的设计发生了变更,由此导致工程量扩大或者缩小,当事人据此另行订立的合同未必就不能作为我们工程款结算的依据。此外,中标合同如果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情形的时候,也要被认定为无效。因此,不能笼统地说哪个合同绝对有效,哪个合同一定无效,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
根据《招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第(三)项规定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