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院是否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
当事人协议离婚后起诉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 释(一)》第七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男女双方自愿在婚姻登记机关办 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 一方或者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 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中所指的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是指其通过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而离婚的,在人民法院通过诉讼,即使是以调解结案的方式离婚的,也 不应当适用该条规定。因为,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的,虽然与在婚姻登 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一样,都需要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但这两种 协议具有本质的区别。在诉讼中,调解协议的签订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进 行的,协议的内容经过法院审查,也就是说有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来保 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而在婚姻登记机 关办理离婚手续时提交的协议只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形式审查,至于协 议签订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则缺乏 保障,因此,才有必要给予一定的司法救济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