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申请登记离婚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
双方无实际解除婚姻关系意思的情形主要包括:(1)为了逃避债务 而通谋离婚,主要表现为夫妻一方对外欠债难以清偿,为逃避债务,夫 妻双方恶意离婚,协议将全部财产归一方,全部债务归另一方。(2)为 了获得买房利益而通谋离婚,主要表现为夫妻双方为了特定的买房资格 或者规避购房政策而串通虚假离婚的情形。(3)为了骗取更多拆迁款而 通谋离婚,主要表现为通过离婚的方式来强行符合当地拆迁政策,以获 得更多的拆迁赔款。除此之外,实践中还存在为骗取低保费用,为出国 留学等而虚假登记离婚的现象。司法实践中,此类通谋虚伪离婚无论男 女双方离婚时出于什么目的, 一旦登记离婚,则夫妻身份关系已经解除, 不得以其恶意登记离婚为由否定离婚的效力。原因在于夫妻有离婚的自 由,夫妻身份解除与否他人不得干预,公权力亦不得干预;单纯的夫妻 身份关系解除并不涉及第三人、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等,应充分尊 重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这也是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行为公示效力的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