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
司法实践中,离婚协议中常见的非财产分割条款主要包括夫妻各自 财产处理条款、子女抚养权归属条款、抚养费给付条款、夫妻共同债务 甚至夫妻个人债务承担条款、损害赔偿数额条款和经济帮助条款等。这些非财产分割条款虽然不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范 范围,但仍应参照该条认定,在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不成就时, 均不生效。其理由在于:
第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只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协议的效力做了规定,并未涉及非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问题。
第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起草本意可以类推适 用于非财产分割条款。离婚纠纷中,在财产处理方面,双方当事人最常 见的争议就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因此,在这次《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中特别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该条文的 起草思路可知,之所以规定协议离婚未成,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是 认为夫妻一方为实现协议离婚目的,才会在财产分割中作出对自己不利 的承诺。也即,起草者将协议离婚作为同意对自己不利的财产分割协议 生效的前提条件。由上,起草者起草该条文的一个基本立场就是,夫妻 一方为实现协议离婚在财产分割方面所作的任何对已不利的承诺,都以 协议离婚成功为生效条件。 一旦协议离婚最终未果,夫妻一方当然可以 反悔,不承认上述对己不利承诺的效力。除了财产分割协议之外,夫妻 一方为促成协议离婚,还可能在离婚协议中作出其他对己不利的承诺。 这些承诺在离婚协议中的主要表现就是非财产分割条款。既然这些非财 产分割条款都是夫妻一方为实现协议离婚所作的对已不利承诺,那么其 与司法解释所言的财产分割协议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因此,该司法解释条文的起草精神和原则同样应类推适用于离婚协议中的非财产分割条款。 也即,非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也取决于协议离婚条件是否成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