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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新立案标准(2024年刑事)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1日分类:刑事案件浏览:10989次举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新立案标准(2024年刑事

---杜凯律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析】

现如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时有发生,主要是一些基金会、合作社超出范围进行金融服务,违反了金融相关法律规定。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涉及人数比较多,案件数额比较大,社会影响比较广,这样的案件如何判决,涉案人员如何能从轻或减轻处罚都是辩护律师不断总结的课题,但是各个案件都有案件不同的情况,需要辩护律师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现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基本情况整理如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基本分析】

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中国刑法虽然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一直到1997刑法公布,法律并未对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并未对此进行过司法解释。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实践中争议主要在于《办法》能否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

【立案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24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最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起刑点个人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从20万元增加到100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从10万元增加到50万元。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二)二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旧的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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