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律师- - -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2024)
---杜凯律师
公司担保的对外效力:对外担保的总额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未经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构成越权代表。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需要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确定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没有权利单独决定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实施担保。相对人在接受公司提供担保时,也应当甄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实施的担保行为是否为公司的真实意思。假如真的双方发生争议,法院对于担保的有效性进行审查时,相对人必须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为善意,这里的善意指的是相对人对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这一事实不知情。具体而言就是相对人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公司其他人员提供了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决议或会议记录。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㈠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㈡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㈢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㈣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