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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是否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7日分类:行政诉讼浏览:851次举报


         村委会是否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村委会不是法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

村委会不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到村委会查询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村民委员会在自治过程中形成的村务内容不属于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村务信息的公开属于村民自治行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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