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
不是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就同股不同权作出具体约定,分红权、后续出资认缴权及表决权并非必须与出资比例一致。通过这样的设计安排,可以实现创始人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及个性化安排。
所谓同股同权,是指同一股份应当享有一样的权利。它强调的是股东之间的权利平等,包括法律地位平等、财产权利平等、表决权等方面的平等。
股东享有的权利包括三个方面:根据《公司法》第34条、第42条的规定,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三方面:1、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2、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如果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按照约定。根据《公司法》第42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时,股东会会议可以不按照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是按照约定行使。
可见要想实现同股不同权,全体股东同意后,要将具体约定写进公司章程,否则,该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法律法规】
《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股东的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发行的原则】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