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人受伤成残业主是否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建设部建<1997>92号)第七条规定,“凡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个体装修装饰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三条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业主在装修期间,应尽量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装饰装修企业。假如业主将装修装饰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提供劳务的工人因劳务受到损害的,业主将面临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