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陕西省最新标准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高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依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不按照规定披露”包括不披露、披露不真实、不全面、不及时以及披露程序不妥当。依据刑法仅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以,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根据立案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2、虚增或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30%以上的;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30%以上的;4、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50%以上的;5、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6、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7、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8、多次实施本罪行为的;9、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陕西省最新标准】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认定犯罪
数额、情节标准的指引》的通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认定犯罪数额、情节
标准的指引(本指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营业收入达到当期披露的营业收入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五)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或者注册并且上市交易的;
(七)致使公司、企业发行的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的;
(八)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九)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十)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营业收入达到当期披露的营业收入总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四)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五)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一倍以上的;
(六)其他特别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