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买断工龄款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次性买断工龄款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性,但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区别婚前、婚后工龄补偿款的不同性质。以婚姻登记日为基准,婚前工龄部分的补偿款应归买断工龄一方,婚后工龄部分的补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样处理在审判实践中更具有公正合法性。”
所谓“买断工龄”,指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支付给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买断工龄款问题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我国实行法定的夫妻财产共有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系夫妻共同所有,其自婚姻关系成立时起至夫妻关系终止之日消灭。是否婚后取得是划分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一个首要标准,所以共同财产的基本特性表现在取得时间方面。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买断工龄款,虽然它与夫或妻一方的行为、活动密切相关,但该财产应由夫妻双方来共同管理和支配,应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有观点认为买断工龄款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一方面买断工龄款从性质上讲,并不是单纯的个人劳动报酬,其具有提前预付退休金的性质,起到一种养老保障的作用。这种退休金的预付性,往往还因超越婚姻存续期而具有明显的个人属性。因此,将其简单地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合时宜的。另一方面买断工龄款是企业对职工下岗后专有的个人生活补助,而不是家庭成员生活补助。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