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新旧公司法法定代表人的规定区别
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司章程需要载明法定代表人姓名,在此前提下,公司每次变更法定代表人即需要变更公司章程,根据现行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司需要召开股东会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无疑加大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难度。
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不需要载明“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自然不再需要变更公司章程。
新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即公司仅需在章程中记载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变更方法,就无需单独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召开股东会。这样的修订,看似内容简单,实际上有着实质性的突破,(引自刘金堂,法学杂评)如果公司章程仅规定“法定代表人”,很可能会让人理解为公司章程中必须明确为具体的一个法定代表人,如XX等,如果后续XX离职等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则存在着修订公司章程的争议,而如果修订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的办法”则解决了这一难题,即如果XX辞去公司董事,而章程规定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办法,则直接根据章程的约定进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即可,不需要通过修订公司章程进行变更,即不涉及到公司章程修订无需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通过,减少争议和纠纷。
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所以,根据新《公司法》,对于辞任董事或经理的人,其法定代表人自动丧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