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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系无锡某派遣公司职工,被公司派遣至南京某公司工作。某日,王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无锡市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所受到的伤害为工伤。派遣公司认为,王某的劳动关系应当是和南京公司间产生的,工伤认定应由南京市劳动局认定。试问,劳务派遣公司员工异地受伤由哪个地方劳动部门认定工伤?
律师答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7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员工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故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应由派遣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工伤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被派遣员工发生工伤后,应当向派遣公司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