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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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用人单位不予偿还的怎么处理?

发布者:张越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6日|分类:劳动纠纷 |760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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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宋是某快递公司的员工,某日,小宋在送快递的途中与一辆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左腿骨折,事故发生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了小宋的工伤保险待遇,但用人单位却拒不偿还。试问,面对此种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用人单位不予偿还的问题怎么处理?

律师答疑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在10日内偿还。用人单位逾期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应偿还款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其应当偿还的数额。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偿还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签订延期还款协议。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偿还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偿还数额的财产,以拍卖所得偿还所欠数额。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用人单位逾期偿还部分的利息损失等,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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