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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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律师为您解答:被收养的孩子与亲生父母之间还有权利义务关系吗?

发布者:张越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458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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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五年前与楚某夫妻签订收养协议,将六岁的儿子明明交由他们收养。在明明长到十六岁的时候,因与同学争吵将该同学打伤,治疗费用需要五万元。楚某夫妻拿不出来便找到了我,要求我支付全部的费用,理由是我是孩子的生父,在他们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时,理应由我这个生父承担。请问,楚某的说法正确吗?我应当承担该赔偿责任吗?

律师答疑

我国法律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根据本条规定,楚某夫妻的说法是错误的,您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在收养关系成立时而消除,对被收养人的任何行为都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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