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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律师为您解答:与交警车相撞事故的认定,谁应当回避?

发布者:张越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396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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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7月底,郑某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行驶时,前方突然逆向行驶过来一辆交警车。郑某来不及刹车,交警车正好撞在了郑某车的前方。出现该事故后,郑某本想找交警进行交通事故认定,但考虑到撞车的是交警车,认为可能出现偏袒的问题。那么,当与交警车相撞时,事故认定时谁应当回避?

律师答疑

此种情形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交通警察的回避问题。回避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交通警察,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遇到法定情况时,应该主动退出本案,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或者检验、鉴定人员的制度。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也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其符合法定回避理由,理应自行回避。在其没有自行回避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否则可能会因其程序违法而导致实体的错误,也就是其所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事故认定皆因违法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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