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 执业资质:1150120**********

  • 执业机构: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呼和浩特律师为您解答:交通警察能否当场收取罚款?

发布者:张越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6日|分类:行政复议 |26728人看过


法律咨询

喻某因涉嫌违反交通规则被交警处以50元罚款。交警要求喻某当场交纳罚款,喻某则认为自己并未违反交通规则,因此拒不缴纳。那么,在此种情形下,交通警察能否当场收取罚款?

 

律师答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8条第2款规定:“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根据上述规定,对当事人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当事人是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对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处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当场收缴。(2)当事人无异议。这是指当事人对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有异议,同意当场缴纳罚款。应当注意的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的规定,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是5元以上50元以下,因此这里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的罚款额也是5元以上50元以下,虽然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的最高额20元的规定不一致,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