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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您好,我和妻子王某是夫妻关系,婚后,我俩的矛盾积累的越来越多。4年前,我就和妻子分居了,我俩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分居期间,我结识了张某,后来便和她同居了并取得邻居们的公认。几年后,张某才发现我已经结婚的事实,她便向法院申请宣告我俩的婚姻关系无效。最后,一审法院判决婚姻无效,我不服,我认为我和王某已经没有感情了,但是我和张某却存在感情。请问,我可以上诉吗?
律师答疑
一审法院判决您和张某的婚姻无效后,您就不得上诉了。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与此同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按照您的表述,您和张某构成重婚,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您与张某的婚姻关系无效。对于您关心的您是否享有上诉权的问题,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可见,人民法院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提起上诉。因此,您无权上诉,只能接受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20.婚姻被确认无效后,期间的所得财产和所生子女如何处理?
法律咨询
您好,我和冯某是同事关系,自从我俩相识之后,冯某就开始追求我。最后,我被冯某的诚意打动了,从2013年开始,我俩就开始同居了。同居期间,我不慎怀孕。怀孕后,我就一直向他提议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但他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辞。后来,我生下一名女婴,现在已经4岁了。不久前,我意外发现,冯某有自己的家室。为了维护我自己的权益,我决定向法院申请宣告我与冯某的婚姻无效。请问,法院会如何处理我们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子女呢?
律师答疑
我国《民法典》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法律对何为“自始无效”作出规定,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结合您的描述,冯某构成重婚,因此您和冯某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当法院宣告您二人的婚姻无效后,您二人的婚姻就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您二人在同居期间所生的女儿,则享有同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冯某负有抚养义务。
同时,法律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也就是说,解决您与冯某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时,一般情况下,财产视为您二人共同所有,您有权要回本属于您所有的部分。而且,法院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