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孙某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起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淄博某公司返还购房款62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淄博某公司赔偿利息损失1万元;3.依法判令被告淄博某公司承担本次诉讼费。淄博某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认购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当时买卖双方已达成买卖合意,且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现原告因自身原因不愿继续履行合同,提出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未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双方未能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原因,原告主张系因房屋面积、公摊比例及交房时间三方面合同内容与之前销售人员介绍的不一致。被告对原告所述均不认可,并主张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与购房认购书中约定是一致的,系原告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系原告违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3 4
案例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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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