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玉金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3日 17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工伤赔偿待遇问题,伤者四级,涉及伤残津贴和护理,实践中法院一次性判处的时间不同,有的5年,有的10年。
关于伤残津贴的计算标准,如上所述,应以陈XX受伤时上一年度2016年度广东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70.67元/月的60%即3642.4元/月计算,XX公司主张按照3359.4元/月为基准计算,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关于伤残津贴是否应一次性支付十年的问题。《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以下待遇:……(二)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直至本人死亡,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本案中,XX公司并未为陈XX参加社会保险,故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应由XX公司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陈XX支付。因企业存在关停、失去支付能力的风险,无法保证劳动者长期、定时取得伤残津贴。从保障伤残职工的利益出发,切实解决伤残职工未来一段较长时间的生活困难,减轻日后讼累,陈XX请求XX公司一次性向其支付十年伤残津贴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原审判决XX公司向陈XX支付伤残津贴数额为349670.4元(3642.40元/月×80%×12月/年×10年)计算及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最后,关于生活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及是否应一次性支付十年生活护理费的问题。《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标准为: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本案中,陈XX被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四级,其生活护理费的计算基数应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原审判决按照其本人工资3642.4元/月的30%计算有误。但因陈XX未就此对原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对原审判决的计算方式及计算结果予以确认。基于上述理由,陈XX请求XX公司一次性向其支付十年生活护理费合理,本院对原审判决XX公司向陈XX支付生活护理费数额为131126.4元(3642.40元/月×30%×12月/年×10年)的结果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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