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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子女村经济社

发布者:陈玉金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3日 1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代理经济社,关于外嫁女分红的问题,虽然有一定的历史原因,但因违反男女平等,法院一般认定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也不得侵犯村民人身权利与合法财产权利,有违反的由基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如前所述,原审第三人在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后应具有上诉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上诉人以章程、村规民约、风俗习惯等惯例将其排除在外,实质上是对外嫁女子女人员作出了区别对待,违背了男女平等的法律规定及国家政策。至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做法更不能成为上诉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理由。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上述违法侵权行为予以纠正,于法有据。而原审第三人向被上诉人提出成员资格确认的申请是在2017年3月24日,应适用现行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上诉人的上述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以及对法律适用存在错误理解,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又认为,原审第三人多年来没有提出确认成员资格的主张,系怠于行使权利应视为主动放弃,应按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处理。鉴于本案的诉讼对象是被上诉人依当事人申请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而上诉人提出的诉讼时效所指向的是原审第三人提出权利主张的申请,与本案所诉的行政行为并非同一概念,且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关于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也无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提出权利主张以期限限制。故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也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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