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振佳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上海

沈振佳律师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701930754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刑法修正案九,你需要关注的六件事!

发布者:沈振佳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648人看过举报

刑法修正案将于今年11月1日开始施行,本次修正案在完善反恐、危害公共安全法律规定等方面亮点多多,既有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修改,也有对法定刑的适当调整,还有针对新出现的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增补新罪。而在此之中,以下几方面则更加贴近我们的日常生活:

一、校车、客车超员超速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将处拘役,并处罚金。

1、犯罪主体:①校车驾驶员;②公交车等旅客运输驾驶员

2、客观要件:①严重超载;②严重超速 (何为“严重”尚且不明)

3、刑事处罚:①拘役(1~6个月);②罚款

二、枪手代考也入刑事犯罪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犯罪主体:①作弊组织者;②作弊帮助者;③泄题者;④替考、被替考者

2、客观要件:国家考试中,有上述行为

3、刑事处罚:最高可至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虐待老、弱、病、残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犯罪主体:对老、弱、病、残负有监、看护义务人(如学校老师、病人护工等)

2、客观要件:虐待,且情节恶劣

3、刑事处罚:三年有期徒刑/拘役(1~6个月)

四、利用微信、qq等工具传播虚假险情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客观要件:①编造虚假险情并利用媒体传播;②故意传播虚假(明知)险情

2、刑事处罚:①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三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

②造成严重后果,3~7年有期

五、保护特定人群

主要内容大致为:

1、保护庭审人员:有以下情形,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或罚金

①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②殴打庭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法官、律师、当事人等);

③侮辱、诽谤、威胁上述人员+不听制止+严重扰乱秩序;

④毁坏法院财物、文书、证据等行为+情节严重。

2、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①被保护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警察);

②客观要件:暴力、威胁阻止执行职务;

③刑事处罚:三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或罚金。

3、保护老师、医生等人员: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①被保护主体:从事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医院、工厂等);

②客观方面:使上述活动无法进行+严重损失;

③刑事处罚:1、首要分子---3~7年;

2、其他积极参与者---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六、私藏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资料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客观要件:明知+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非法持有(包括但不限于图书、音频)+情节严重;

2、刑事处罚: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罚金。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上海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701930754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53204

  • 昨日访问量

    3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沈振佳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