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范甲、范乙分别是交通事故死者季某的丈夫和独生女儿。2015年5月24日12时20分许,被告上海某农机专业合作社的驾驶员吴某驾驶一辆中型普通客车在上海某公司X号区农田机耕路上倒车过程中,将车子旁边的行人季某撞倒碾压,当场身亡。由于事发地不属于道路范围,公安机关没有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驾驶员事后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肇事中型普通客车向丙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于原告方的经济损失巨大,各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张贤能律师代理原告方向法院提出了民事赔偿诉讼,将肇事驾驶员、驾驶员所在单位、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方共同赔偿原告方丧葬费32706元、死亡赔偿金900354元、家属处理事故误工费20000元、交通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代理费20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028060元。
争议焦点
三名被告一致认为:1、驾驶员吴某已经被法院判处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因此,原告方不能再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两个项目;2、死者季某事发时在车辆后边休息,存在较大过错,应当减轻被告方的责任;3、死者的户籍地仍在农村,应当按照农村户籍人员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判决上海某农机专业合作社、丙保险公司共计赔偿原告方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993560元。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方张律师提出:
1、现有证据难以证明事发时死者究竟是在车辆后边休息,还是在路旁行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在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如果机动车一方认为行人有过错的,应当由机动车一方负举证责任。由于被告方没有任何有力证据能证明季某在事发过程中有何过错。因此,应当由被告方承担全部责任;
2、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因此,本案的赔偿范围适用普通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因此,原告方主张的相关赔偿项目,符合法律规定;
3、原告方提供的户籍资料显示,季亚芳在事发前,早就已经因为拆迁转为非农业户口,依法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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