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贤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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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连撞两人,律师援手轻判缓刑

发布者:张贤能律师|时间:2016年07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406人看过

案件描述

2013年11月26日8时许,范某驾驶轿车沿盐淮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98KM+508M处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后,又反弹撞上公路中间护栏。在避让过程中,撞上正在右侧行车道进行绿化施工人员洪某、王某。洪、王二人当场死亡。范某被公安机关认定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范某随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间,范某家属同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赔偿两名被害人家属各人民币5万元。之后,范某继续被羁押。在此案进入审判期间,范某家属才急冲冲地聘请张贤能律师担任辩护人。


办案过程

经会见被告人,阅读案卷材料,张贤能律师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范某具有自首情节。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范某第一时间拨打了“110”和“120”电话,及时报警及设法救援伤者。在到案以后,范某又能如实供述自己交通肇事的全部犯罪事实,口供稳定。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范某的行为属于自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范某家属已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首先,被告人范某对自己驾驶的汽车购买了机动车强制责任险12.2万元和不计免赔率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其所购买的这些保险金足以赔偿两名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其次,为了表达自己的歉意,范某一方同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自愿在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之外,额外补偿两名被害人家属各人民币5万元,合计人民币10万元。范某家庭条件并不好,他们夫妻二人也不过是靠帮人打工来维持生活,10万元钱相当于他们夫妇辛勤工作数年才能结余下来。现在他们借债补偿被害人家属的行为,无非是想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向被害人家属表达自己的悔罪意愿。在范某补偿了被害人家属上述钱款后,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希望司法机关对范某“从轻处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们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

3、被告人范某是初犯、偶犯,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在会见被告人范某的过程中,范某对自己的行为极为后悔。并一再表示自己以后再也不开汽车了。这说明,范某是一个很容易教育改造的对象。此外,被告人范某所在单位出具证明表明,范某平时为人诚恳、技术熟练,该单位也希望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理,以便范某早日回厂上班。

张律师还提出,本起交通事故对于范某的教训实在是非常深刻的。相信范某一定会牢牢吸取今次的惨痛教训,在今后的生活中,进一步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既要尽量避免自己遭受交通事故的伤害,更要避免对于他人的交通事故意外损害。考虑到范某的父母年老体弱,范某的女儿还在上学,家庭经济负担比较重,加之其所在单位急需范某这样的熟练工恢复上岗。因此,让范某回归社会有利而无害。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范某减轻处罚,并宣告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律师意见,从轻判处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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