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顾孟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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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TA疯狂负债,夫妻另一方该如何进行自我保护呢?

作者:慈溪顾孟超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42次举报
2021-08-25


夫妻双方财产是共有的

很多情况下负债也是

可当TA疯狂负债

这种婚姻的“共有”

就开始不“香”了

那么在婚姻内

如何避免“被负债”呢?



01
非举债方应尽量避免在大额债务协议书上签字

如借款合同、借条、还款计划、承诺书……不论签字的位置是借款人、保证人、还是见证人,都尽量不要签字。


02
避免使用自己的资金账户和债权人产生交集

当出具借条时非举债人在场、所借款项汇入非举债人银行账户、举债人用自己账号帮助配偶还款等时,可能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所以尽量避免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等接收配偶单方举债的借款或者以自己的银行账户帮配偶归还借款本息。


03
避免经济上过于依赖配偶方的支持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非举债方家庭开支完全或者大部分依赖于配偶时,由于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且无需债权人举证。


04
避免在借款前后购置大宗财产如房屋、高级轿车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借款是为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被推定位夫妻共同债务。


05
尽量避免直接参与配偶公司的经营或挂名配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

如果有证据证明配偶在举债人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以及董、监、高等职务,则可能认定非负债方参与了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分享了经营收益。

所以尽量不要担任法定代表人、名义股东或者挂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


06
在分别财产制下应在双方借款合同成立之前就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披露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信息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如果知道借款人和其配偶已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只需用借款一方的财产偿还借款。

提醒:借款合同一般自借款合同签订时成立,但如果债权人非自然人,而且企业或者组织,非举债方应在借款合同订立之前向债权人披露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信息,如果债权人也为自然人,也应在借款交付之前披露。


07
积极举证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非举债方可以通过积极搜集相关证据,如分居协议、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降低“被负债”的风险。


08
在和对方订立离婚协议时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以及谁来承担

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在离婚协议上开列共同债务清单,约定除清单所列的债务之外,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如一方因对方以个人名义举债而涉诉并担责,则有权就所承担的全部债务向对方行使追偿权。


09
设立家族信托隔离家族财产

对于高净值人群,可以考虑设立家族信托。一旦设立,家族财产就会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中隔离出来,实现财产隔离功能以及财产保护功能,当事人的债权人无权触及到信托财产。

需要注意:家族信托应在举债前设立,从而避免被债权人起诉撤销的风险。




以上列举的方法

虽然可以降低“被负债”的风险

但在具体的操作中

需要根据现实情况审慎选择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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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孟超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四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慈溪市律师行业知联会会员,瀛和律师机构刑事专业委员会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3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
1330220********38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